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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租房屋妻子撕毁合同,担责!
www.jkh.leshanpeace.gov.cn 】 【 2023-07-12 10:03:52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登记结婚不仅是在法律上确定关系,夫妻两人之间也多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两人共有的房屋,一方不能私自进行出租,应该由双方协商是否出租,如共有人不同意出租的,就不能租。

  

  李某和妻子赵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本以为两人会携手共度完美幸福的婚姻生活,但对婚姻的美好幻想终究没能抵过现实生活的琐碎。2014年,两人开始分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赵某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了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与此同时,某农产品销售公司一纸诉状将李某和赵某告上了法院。该公司称,2015年6月,该农产品销售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万源市某房屋租给该公司,租赁期限5年。该公司向李某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该公司准备开业时,赵某却突然撕毁合同,将房屋换锁,不允许该公司人员进入,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赵某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然未经赵某同意便出租了万源市某房屋,但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李某出示了房屋产权证及伪造的“赵某的委托书”等,使农产品销售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权代理妻子赵某出租该房屋,因此,李某与农产品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应该被认定为有效。但赵某不同意出租该房屋,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合同可以依法解除。李某私自出租房屋并毁约的行为使该公司租房利益受损,李某应向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签订租赁合同时,赵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该债务应当归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赵某和李某共同负责偿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吴彤


编辑: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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