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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三年仍无法进场,快餐店经营者将商铺业主告上法院
www.jkh.leshanpeace.gov.cn 】 【 2023-07-12 10:09:10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签约三年仍无法进场,快餐店经营者将商铺业主告上法院


法院:商铺业主退钱并赔偿


  某快餐店经营者与商铺业主签订租赁合同、交付租金保证金后,却三年都无法进场开展经营活动。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判决撤销原租赁合同,商铺业主退还租户租金、保证金和质保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2019年5月29日,某西式快餐经营者周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海博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甲方位于邛崃城区海博春天·钻石广场一处240余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周某使用。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7年,周某进场日暂定为2019年6月30日,开业日暂定为2019年12月31日,周某还应在试营业日到来前向海博公司支付1万元作为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金。租金采取浮动租金方式计取,每月租金按当年度设定的每月保底租金或按一定方式实际计算出的当月提成租金两者中结算金额最高者计取。

  

  合同签订当日,周某向海博公司支付了6万元保证金,2020年1月、3月、5月保底租金6万元,以及质保金1万元。

  

  双方签订合同后,海博公司的商铺一直未竣工验收,不满足交付条件,导致周某一直未能进场。后来,海博公司又将该处商铺租给了其他人。眼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周某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海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海博公司返还已经收取的保证金、租金及质保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海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周某依约向海博公司支付了租金、质保金及保证金,但海博公司至今未按照合同提供场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周某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应得到支持。海博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周某造成了资金损失,周某主张的资金损失也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海博公司2019年5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3月1日解除;海博公司返还周某保证金6万元、质保金1万元、租金6万元,并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赔偿周某资金占用损失,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编辑: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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