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会计账簿 获刑一年半
近日,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经法院审理,李某获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收购了资阳某公司并接收该公司的12箱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接收后存放于成都市甲公司的办公室内。在保管期间,李某将1箱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拆开,取出35本放至其停于公司楼下的轿车内。2019年年底,因成都市甲公司搬迁,李某无处存放其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遂擅自将10余箱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当废品出售,其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仍放置于轿车内。
2022年5月,办案民警在调查某刑事案件时,要求李某提供上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李某因担心公安机关追查其擅自出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故意隐匿部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存放在其轿车内的事实,谎称该公司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已经遗失。
今年2月2日,民警将李某抓获,同日,民警在李某轿车中将剩余的35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找到,并进行扣押。
雁江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司法机关要求提供其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时,故意隐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遂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李某获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提醒
为逃避、对抗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这些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这些材料,可能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查办。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应当依法予以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都不得进行隐匿、销毁,否则将可能涉嫌犯罪。
(蒋源 吴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编辑: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