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友吵架
一怒之下将桌椅从7楼的窗户扔出
虽未造成人身损害
让周围的财物受损
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
高空抛物罪
案情回顾
出生于1999年的小智在成都一家企业上班,平时和女朋友小倩租住在青龙广场的一个小区,2022年9月20日下午,小智和表哥小凯等四个人一起吃晚饭,到KTV唱歌喝酒,当聚会结束已经是凌晨。
在回家的路上,小智给小倩买了一碗凉面。刚走进家门,女友小倩就抱怨小智回家太晚。在小智把凉面递给小倩时,小倩还在不停的数落小智,两个人起了争执。
小智越说越气愤,一怒之下把凉面从7楼房间的窗户扔了出去。两个人并没有消停,还在继续拌嘴,在酒精的作用下,盛怒的小智失去了理智,把房间内的一把折叠椅从房间内的窗户口扔了出去。扔完椅子后,小智就听见楼下保安声音,他又朝保安的方向扔下一把椅子。楼下保安随即报警。
小智打电话将情况告知同住一个小区的表哥小凯,小凯到小智家中了解情况后,要求小智冷静,他下楼与保安沟通解释。凌晨2点,小智又持家中的菜刀拉着女友小倩一起下楼,他们来到成华区青龙广场公共通道处,小智持刀欲砍广场巡逻人员王某华,被保安张某山、表哥小凯一起拦住,并将小智手中的刀夺下,在争夺过程中,张某山的右手被刀划伤。
随后民警到达现场,小智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小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小智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小智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法官说法
本期嘉宾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副院长 黄洁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刑庭副庭长 蒲黎
1
案例中,小智抛掷的物品并未造成人身损害,甚至没有造成周围财物受损,为何构成高空抛物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断高空抛物的情节是否严重,是认定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的关键。
2
高空抛物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是构成高空抛物罪还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标准在于对高空抛物行为性质的认定,其核心标准是行为人高空抛物的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相当的危险,在认定时应当考虑以下问题:一是该行为在同一时间或较短时间段内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二是该行为是否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遭受具体现实损害的概率升高;三是该行为导致的危险和结果是否难以控制,结果是否特定,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3
高空抛物行为的入罪背景是什么?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原有法律规定并不能有效遏制这类危害行为的发生,刑法适度介入,将高空抛物行为入罪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实践中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情况,但也有观点认为高空抛物行为难以与防火、爆炸、投毒等危害行为相匹配,且以该罪论处,罪刑不相适应。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入罪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准确适用刑罚。
4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小智为何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小智抛掷物品后,不满他人的劝阻行为,又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故构成寻衅滋事罪。
5
如何从源头上避免高空抛物罪的发生?
小区物业要做到定期检查高层建筑外立面及完善监控设备,安装高空摄像头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及小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相关活动来进行引导。通过相关立法和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素养,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率。